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“安全第一, 预防为主”的方针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,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(以下简称“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”)的管理,保证施工安全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、 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、附着支承结构、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。
第三条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设计、制作、安装、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,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、规范、标准和规定。
第四条 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实行统一管理。各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实施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设计计算
第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(GBJ9)、《钢结构设计规范》(GBJ17)、《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》(GBJ18)、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(GBJ10)、《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》(修订稿)以及其它有关标准。
第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“概率极限状态法”进行设计计算, 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:
γOS≤R
式中:γO-结构重要性系数,取0.9;
S-荷载效应;
R-结构抗力。
第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、吊具、索具,按“容许应力设计法”进行设计计算,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,计算表达式为:
σ≤[σ]
式中:σ-设计应力
[σ]-容许应力
第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、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,分别确定在使用、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,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。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。
第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、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:
1. 恒载标准值GK
包括架体结构、围护设施、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、装置的自重,其值可按现行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(GBJ9)附录一确定。对于木脚手板及竹串片脚手板,取自重标准值为0.35KN/m2。
2.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
包括施工人员、材料及施工机具等自重;可按施工设计确定的控制荷载采用,但其取值不得小于以下规定:
结构施工按二层同时作业计算,使用状况时按每层3KN/m2计算,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.5KN/m2计算;
装修施工按三层同时作业计算,使用状况时按每层2KN/m2计算,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.5KN/m2计算。
3.风荷载标准值WK按下式计算:
WK=kμ8·μZWο
k-风压折减系数,在取当地基本风压值时,取0.7;
μ8-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风荷载体型系数,按表1选用
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风荷载体型系数 表1
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、开洞
μ8 1.0Φ 1.3Φ
表中:Φ为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封闭情况确定的挡风系数。
Φ= 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挡风面积
_______________
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迎风面积
当用彩条布做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围挡时,取Φ=1.0 ;
μZ——风压高度变化系数,按现行的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(GBJ9)的规定取用;
WO——基本风压,使用状况下按现行的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(GBJ9)的规定取用;升降及坠落状况可取0.25KN/m2。
第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按表2的规定计入相应的荷载计算系数。
荷载计算系数 表2
设计项目 应计入的计算系数 设计方法
使用工况 升降及其坠落工况
架
体
结
构 构架 (γGγQΦ),γ′m —————— 概率极限
状态法
竖向主框架 γ1(γGγQΦ) γ2(γGγQΦ)
水平梁架
附着支承结构
防倾、防坠落装置
升降动力设备 —————— γ2 容许应力法
索具、吊具 γ1 γ2
表中:
γG-永久荷载分项系数,一般取1.2,但当有利于抗倾覆验算时,取0.9;
γQ-可变荷载分项系数,取1.4;
Φ-可变荷载组合系数,取0.85;
γ′m-结构抗力调整系数,按《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》(修订稿)确定;
γ1,γ2-荷载变化系数,γ1=1.3,γ2=2.0
第十一条 采用“概率极限状态”设计时,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设计值;按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标准值。
第十二条 索具、吊具按表2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时,其安全系数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,但升降机构中使用的索具、吊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.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