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条 对于升降动力设备,其容许荷载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,当无规定时可取其额定荷载。
第十四条 螺栓连接强度的设计值应按表3取用;
螺栓连接强度设计值(N/mm2) 表3
钢 号 抗拉fbt 抗剪fbv
Q235 170 130
第十五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应不大于150。
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不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:
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4
构件类别 容许挠度
大横杆 、小横杆 L/150
水平支承结构 L/200
其他受弯构件 L/300
第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架体的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构件部分的设计执行《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》(修订稿)。
第十七条 附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必须依据安全要求和工程情况审慎设计,避免出现超过其设计承载能力的工作状态。
第三章 构造与装置
第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:
1.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;
2.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.2m;
3.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8m;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.4m;
4.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/2水平支承跨度和3m;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/4水平支承跨度;
5. 升降和使用工况下,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.0m和2/5架体高度。
6.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。
第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应具有足够强度和适当刚度的架体结构;应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适应工程结构特点的附着支承结构;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覆装置、防坠落装置;应具有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荷载的控制系统;应具有可靠的升降动力设备;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,以确保架体上操作人员的安全,并防止架体上的物料坠落伤人。
第二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:
1. 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承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加强的竖向主框架,竖向主框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构式结构,并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,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杆件组装。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承结构之间的导向构造不得采用钢管扣件、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连接方式;
2. 架体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与其余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,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;当用定型桁架构件不能连续设置时,局部可采用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杆件进行连接,但其长度不能大于2m,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,确保其连接刚度和强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结构。主框架、水平梁架的各节点中,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一点;
3. 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,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.0m;其水平夹角为45°~60°,并应将竖向主框架、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;
4. 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,其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°;
5. 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(移动脚手架)必须采用直线形架体。